推遲交房違約金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購買的商品房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會約定交房的時間。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推遲交房違約金標準,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推遲交房違約金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將違約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買方支付買賣總價格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是這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違約金是雙方自己通過協商定好了的,可以不是百分之五;經過調查顯示違約金過高的,可以經過法院途徑應予適當的減少。所以嚴格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是沒有一個固定標準的。
買賣關系角度來說,買方取得房屋的對價是支付了約定的購房款,也即買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買方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購房款。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可見,所謂買方購買房屋所占用或借貸資金在延期交房期間的利息損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損失中的。
至于對過高的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應當調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從而留給了法官或仲裁員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實踐中有將過高的延期交房違約金調整為按貸款利息的,也有調整為每日萬分之三的。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草案)關于以超過實際損失30%作為“過分高于”的標準,則每日萬分之三仍有過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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