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在去進行交通事故處理的時候,對于受傷者來說,如果處于上下班的時間,是可以考慮申請進行工傷索賠的。下面問答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交通事故工傷死亡如何賠償,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我國的相關規定
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來規定,而且規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四川等省市自治區,卻規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律師在此建議各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賠償項目均應獲得雙賠,借鑒首都北京的做法,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傷亡者及其家屬。
并且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兩者的請求權并不相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不同,而且還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所以職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交通事故理賠是合理合法的。
第一種觀點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互補論”
即發生交通事故后,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不應超過實際遭受的損害。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該《辦法》第28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該法規意義很明確,即:交通事故中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對人身傷害是不重復賠付的。
第二種觀點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雙賠論”
持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因此,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第三種觀點工傷保險補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部分兼得
對于兩種賠償中相同或者類似的項目只能獲得一次賠償,如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勞動者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這些損失;對于沒有重復的項目可以分別向交通事故侵權方和用人單位要求賠償,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了殘疾賠償金,其仍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但如果用人單位先賠償了重復項目,用人單位有權就這些項目向交通事故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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