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出租車誤工費保險公司賠不賠
在現(xiàn)實生活中,針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時,涉及到的項目是非常多的。下面問答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交通事故出租車誤工費保險公司賠不賠,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出租車誤工費保險公司賠不賠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5號《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是一概不予賠償,而是有條件的予以賠償。
如果僅僅談到出租司機收入的減少,可能很多人還能夠理解,因為這是出租司機的純利。實踐中,我們可以基本準確的確定出租司機每天的純利。在正常情況下,出租車的利益是必然的、確定的,具有客觀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則是偶然發(fā)生的,不能因為偶然發(fā)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機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機的純利應該得到賠償。
可是出租車的份錢卻不是這樣,這實質上是一種運管費用。如果這種費用是出租車司機已實際支出或必須支出的費用,而且這種支出屬于可以通過運輸回收的成本的范圍,那顯然亦屬停運損失,應計算為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應改予以賠償。其實,與此性質相同的還有養(yǎng)路費、保險費、工商管理費用等必然發(fā)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在停運期間的損失,也應該得到賠償。
但是,如果這個份錢損失可能不會發(fā)生,比如出租車公司可以不收取車輛停運期間份錢,那么我認為無損失就無賠償,肇事方就不需要對份錢進行賠償。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肇事方基本都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賠償出租車司機后,通常會找保險公司理賠。可是有些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規(guī)定,不賠償出租車營運損失,我覺得這樣的規(guī)定很不合理,也不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精神。客觀上會導致肇事方為減少支出,而不愿意賠償出租車司機,不利于對出租車司機這種弱勢階層的保護,不利于構筑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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