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當我們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細看合同里的內容,看看是否存在違約金等等。那么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可以并用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繼續履行合同和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關于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我們認為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實際履行。這個問題屬于合同解釋問題。
(一)對于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二)對于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么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么,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并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么,這時并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三)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民法典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并且根據民法典第112條,并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并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違約金,那么,應該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并未免除違約方履行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違約方拒不履行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違約方增加對違約金的承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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