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證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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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凍結證券的期限
刑訴法沒有具體規定凍結股票的期限,有關凍結財產期限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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