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簽訂合同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但大家談到合同相關的法律專業術語要約和要約邀請難免會感到疑惑。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如何區分要約邀請與要約
(一)要約
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
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其要件包括:
1、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
2、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
3、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
4、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
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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