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相同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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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相同和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未履行對價義務而請求其履行時。由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債務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兩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
(一)時間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先后履行順序。
(二)主張權利的條件不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期債務時主張。先履行抗辯權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主張。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方須有先履行之義務,且后履行方有財產惡化等情形時方可主張。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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