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都會對雙方的身體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下面問答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原則
(一)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
精神賠償應普遍適用一切人身損害賠償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會對事故行為人加害人的寬容及立法習慣人們已普遍接受一般賠償原則。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賠償的后果給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損害時,才能特殊使用。
(二)堅持社會信任原則。
兼顧事故行為人的主觀違法性和事故的嚴重性。事故行為人雖造成事故是過失的,但其違章則是故意的,對嚴重違章如酒后駕車、肇事逃逸、駕駛制動不和格的車輛等造成嚴重人身損害的如重傷殘疾等,對這種嚴重違章造成人身嚴重損害有必要加大精神賠償的賠償數額,但不能以“懲罰”判付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社會認同性。
精神賠償是隨社會發展進步而產生發展的,它的賠償應充分考慮社會的認同。精神賠償應在生命權及健康權被侵害到一定程度達到社會認同的足以單獨請求精神賠償的程度才能請求。
(四)適當補償、限制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質損失內容的相應價值,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期望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這也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所決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非財產性責任方式和“賠償損失”財產性責任方式五種。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賠償的,應對賠償范圍和賠償數額作出適當的限制,靈活處理,防止“只撫不賠”和“只賠不撫”兩個極端,對于加害程度較輕,影響不大時,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擔責任的方式,如賠禮道歉、定期看望,從而正確發揮我國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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