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
保險合同與一般的合同成立要件其實是差不多的,我們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協議的時候,有的人就會留意到合同當中有一些免責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九條【格式條款的適用】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對于保險免責條款,即便保險人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但若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也應當認定這類保險免責條款無效。實踐中免責條款無效情形有以下幾點:
(一)設定索賠前置條件的保險條款是否有效。有些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首先要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這實際上剝奪了被保險人直接向保險人求償的權利,也不符合及時分散社會風險的保險功能。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免除其直接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權利,應當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
(二)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是否有效。原則上應當認定醫保范圍用藥限制條款的效力,但對于非醫保用藥部分應作進一步篩選,如果使用了醫保范圍外的藥品,而醫保范圍中有同種類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藥品,則應按醫保范圍內同種類或同功能藥品的價格標準予以賠付。如此處理,既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又未從實質上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三)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車損險條款是否有效。一些車損險條款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據此主張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事故中無責任時,保險人免責;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全責時,保險人全賠;駕駛員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時,保險人按比例賠償。總的賠付原則是:駕駛員在事故中的責任越大,保險人賠付比例越高。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尊重保險條款的約定。
(四)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是否有效。一些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通知保險人,不在若干天內報案、提交有關保險單證,保險人將不承擔保險責任。由此產生了不少糾紛。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據此,保險人只能對因投保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上述保險免責條款與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精神相悖,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而言有失公平,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認定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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