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可以不寫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能夠順利履行往往會在合同當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關于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可以不寫嗎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合同中履約保證金可以不寫嗎
第一,更為適應建筑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于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后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了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筑業先簽臺同后施工的特點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筑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后,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范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后,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筑業市場。
第三,有利于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采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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