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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類型

毒品犯罪類型是什么意思?

關于毒品犯罪類型,理論界存在不同的分類辦法。介紹以下三種最基本的分類辦法,希望有助于我們全面認識和把握毒品犯罪。和實踐最有價值和意義。我們認為三種分類最有價值和意義,;。這三種分類反映出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的特點,最清楚地揭示了毒品犯罪的內部結構和存在形態(tài)。對這三種分類進行深入地討論有利于我們對毒品犯罪的認識和法律實踐的開展。

一、 從行為的性質把毒品犯罪分為消費型、經營型、持有型和破壞禁毒活動型四類

消費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2、強迫他人吸毒罪

3、容留他人吸毒罪

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經營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走私制毒物品罪

3、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5、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壞禁毒活動型毒品犯罪具體包括:

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2、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3、洗錢罪

之所以對毒品犯罪進行這種分類,主要是這個分類標準反映的是不同毒品犯罪的不同社會危害,不同的毒品犯罪行為存在不同的社會危害,比如營利性的毒品犯罪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因為其營利性會使得這些毒品犯罪行為的感染性、牽連性、罪惡性都比其他犯罪要大。破壞性毒品犯罪總體來說只是毒品犯罪的輔助行為,不算毒品犯罪里面的核心行為。持有型毒品犯罪則基本上是營利性毒品犯罪的推定行為。

二、 從發(fā)生的概率把毒品犯罪分為常見毒品犯罪和非常見毒品犯罪

據(jù)湖南省2006年全年刑事案件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毒品案件數(shù)占全年刑事案件總數(shù)的16.79%,毒品犯罪人數(shù)占全年刑事犯罪總人數(shù)的17.53%,走私毒品罪、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由前4種犯罪組合而成的毒品犯罪占全年毒品犯罪案件總數(shù)的95.8%。所以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稱為常見(發(fā))毒品犯罪。

做這種劃分的意義就是我們應當對常見毒品犯罪表示更多的關注,這些犯罪占據(jù)了我們絕大部分的司法資源,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絕大多數(shù)的辦案人員就是和這些常見的毒品犯罪打交道。

三、 從流行的時間把毒品犯罪分為傳統(tǒng)型毒品犯罪和新型毒品犯罪

傳統(tǒng)毒品一般指鴉片、海洛因等流行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對傳統(tǒng)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搖頭丸等人工化學合成的致幻劑、興奮劑類毒品,在我國主要從上世紀末、本世紀初開始在歌舞娛樂場所中流行。這些年新型種類日趨增多,除常見的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外,目前氯胺酮(K粉)、麻古、三唑侖、咖啡因等人工合成的精神類新類型毒品也迅速流行。

新型毒品犯罪具備一些與傳統(tǒng)毒品犯罪不同的特點。人們普遍對新型毒品危害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冰毒搖頭丸、氯胺酮、麻古不是毒品,吸食是一種時尚,而不是違法行為,吸食新型毒品不會成癮,容易戒斷。新型毒品來源地主要是東南沿海經濟發(fā)達城市,呈現(xiàn)從東南沿海向西北地區(qū)滲透的趨勢。司法實踐中審理的新型毒品案件來看,新型毒品主要來自于廣州、深圳。吸食新型毒品群體多元化,吸食群眾逐步由過去的社會無業(yè)青年向商人、公司職員、演員、大學生和國家公務員等其他社會階層擴散,且具有群體性。販運新型毒品人員復雜,不僅有無業(yè)人員、農民還有轉業(yè)待安置人員、公司經理、職員,當然無業(yè)人員、農民仍占販運新型毒品的絕大部分。吸食新型毒品群體低齡化加快,青少年逐漸成為侵害對象。新型毒品的販賣的對象主要是歌舞廳里盲目追求時尚潮流的青年人。我們審理的諸多被告年紀在18周歲以下,好多人既是販毒人員又是吸食毒品者。

對毒品犯罪進行傳統(tǒng)與新型的區(qū)分的主要意義就是因為新型的毒品犯罪需要我們更多動態(tài)更及時的立法關注和更加靈活的司法關注。

更多動態(tài)更及時的立法關注是我們對于毒品犯罪的立法應當隨時關注犯罪的現(xiàn)實狀況,跟隨犯罪狀況的變化而實時修改完善現(xiàn)有法律。而這種狀況對傳統(tǒng)的毒品犯罪來說是不需要的,或者需要性不是那么強烈的。比如,以前立法上對新型毒品犯罪的規(guī)定就存在漏洞,刑法對“麻古”、“氯胺酮”(K粉)沒有規(guī)定量刑數(shù)額標準,造成司法實務中難以確定量刑標準,致使很多販毒人員誤以為販賣“K粉”、“麻古”并不違法,而大量販賣。如販賣“麻古”動輒上千粒。這就需要我們對這些新型的毒品犯罪保持靈敏的立法反應。最新通過的一個司法解釋里就專門對新型的九種毒品犯罪進行了數(shù)量規(guī)定,對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侖、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的“數(shù)量大”、“數(shù)量較大”的具體含義進行了解釋。這些反應的都是新型毒品的特殊的立法要求。

更靈活的司法關注是需要法官更加靈活地面對新型毒品犯罪的審判。在遇到傳統(tǒng)的毒品犯罪時候,法官依據(jù)已有的一些基本的刑法規(guī)定就可以進行刑事司法審判,但是遇到新型毒品犯罪的時候,怎么定罪,定什么罪,數(shù)量如何認定,等等,就需要我們的法官更加發(fā)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而不能僅僅依賴于一些常用的法律規(guī)定。有的時候,可能碰到一種新型的物品,到底屬不屬于毒品犯罪,法官需要從刑法的精神和相關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規(guī)定去綜合理解。有的時候,會出現(xiàn)雖然被明確規(guī)定為毒品,但是對其數(shù)量標準沒有規(guī)定的毒品,這也需要法官去和其他的毒品進行比較、去折算。有的時候,新型的毒品犯罪可能還需要我們知道一些化學方面的知識,還需要我們知道一些醫(yī)學方面的知識。可以說,新型毒品犯罪的審理對法官的知識要求和綜合素質的要求都不同于傳統(tǒng)的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