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淫穢物品,所謂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1988年12月新聞出版署發布實施的《關于認定淫穢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對淫穢出版物提出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定標準,即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七種內容之一,挑逗人們的性欲,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就是淫穢出版物: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寫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足以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的淫褻性描寫。
根據上述“淫穢物品”的定義和認定標準,淫穢物品分為以下幾類:
1、淫穢音像制品,如電影膠片、電視片、錄像帶、幻燈片、激光視盤或者淫穢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等;
2、淫穢讀物,如原版的境外淫穢書刊畫報,境內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港澳臺淫穢色情小說,境內不法分子翻印制作的港澳臺淫穢小冊子以及翻印的中國古代淫穢書籍、淫穢抄本;淫穢宣傳品;
3、淫穢圖照,如誨淫的裸體男女或男女性交、變態性行為的圖片;
4、淫穢實物,即實物本身就是淫穢物品,而不是指印有圖畫的實物;
5、淫藥,參見衛生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嚴格查禁淫藥的通知》附件《淫藥品種表》;
6、淫穢游戲軟件、它是以計算機和游戲機作為演示和傳播媒介的;
7、其他淫穢物品。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一定的司法程序對難以認定是否淫穢物品的進行認定。對此,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新聞出版署、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局聯合頒布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關于淫穢物品的鑒定問題,與會同志一致同意鑒定淫穢出版物時,司法機關應委托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和一定政治素養的人進行鑒定。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必須有三名以上出版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鑒定后,應寫出鑒定書;鑒定人、指派鑒定的單位應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者加蓋印章,鑒定書應當具體地寫明鑒定結論的根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所謂違反海關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了《海關法》及國家其他有關禁止淫穢物品進出口的規定,如1982年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及海關總署的《關于查禁淫穢物品進出口的實施辦法》等法規。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取各種不正當的方式,躲避海關對其所運輸、攜帶或郵寄的淫穢物品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有的采取繞過關口形式,不經過海關或邊防檢查站,而將淫穢物品非法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有的剛采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不如實申報等手段欺騙海關檢查人員,蒙混過關;還有的則企圖通過海、陸、空等運輸線郵寄而逃避海關監管。如果行為人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即使違反了海關法規,并且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對所攜帶物品進行如實申報的。就不應以該罪論處。
此外,對于那些直接向走私淫穢物品的罪犯收購淫穢物品的;或者在領海、內海收購、販賣、運輸淫穢物品的;以及與走私淫穢物品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其他方便條件的也應以走私淫穢物品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屬故意犯罪,而且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所謂以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是為了出賣、出租、放映或通過其他方式而獲取錢財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謂以傳播為目的,是指行為人走私淫穢物品不僅是為了自用而是意圖在社會上進行擴散。行為人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為人確實沒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為個人使用,夾帶少量淫穢物品出入境,即使其走私淫穢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淫穢物品而運輸、攜帶或者郵寄其進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走私淫穢物品的故意,則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為了自用、贈友、受他人委托代買而攜帶、夾帶少量淫穢物品人境的,因其沒有牟利或傳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認定,而是走私淫穢物品的一般違法行為。
審判實踐中,淫穢物品的數量既是確定走私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程度的主要標準,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目的的標志。根據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淫穢物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走私淫穢錄像帶5一10盒以上,淫穢錄音帶10一20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10一20副(冊)以上,或者淫穢照片50一100張以上的,可以認為是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標準】犯本罪,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4、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