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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造成3人以上重傷或]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極壞社會影響,引起單位職工強烈不滿,導致職工罷工、停產等其他嚴重后果。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生產經營單位中對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直接1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I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電工、瓦氯檢查工等人員。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即生產經營單位的不特定jer、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特征相對較為復雜,在刑法修正前由于法條規定了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意味著行為人對安全隱患有明確的認知,以至于引發了學者對該罪行為人對發生的I重大傷亡事故或其它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的爭議。即只能是過失還是另外仍存在間接故意的爭議。

經過本次修正,本罪的罪過形式發生了細微的變化,對罪過心理的判斷應立足I于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指行為人應當知道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合國家規定,并可能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理只能是過失,即疏忽大意的過失。二是行為人明知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合國家規定,已經預見到自己不消除安全隱患I的不作為可能會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仍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作為對生產安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言,明知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合國家規定,仍沒有預見到嚴重后果發生后果,但輕信其能夠避免,要么是認識到可能會發生嚴重后果,并且放任了該結果的發生,即第二種情形下,行為人的罪過形態即可以表現為過于自信的過失,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屬于復合罪過。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科研單位中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1)本罪的前提是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所謂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主要指下列情形: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當然上述是總括性的規定,具體的安全生產標準都在《礦山安全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等相應的法規、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中作了具體的規定。如果勞動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由于其他原因導致了重大事故的發生,不成立本罪。 (2)行為。本罪是不作為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為沒有履行國家法律、規章等規范性法律文件規定的提供動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的義務或者已經著手履行該義務,但沒有達到國家法定要I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夠履行述義務及其他規范性法規定的同類義務,但拒不履行,對安全隱患沒有采取針對性的合理及可行的措施加以消除;或者盡管著手采取措施,但不具有針對性,對消除隱患沒有決定綹二、、、.,/并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都成立本罪。(3)結果。必須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I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這里的重大傷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傷、死亡。其他嚴重后I果,是指使公私財產,社會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情況。上述嚴重后果是構成1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該結果,不能成立犯罪。(4,因果關系。重大傷亡I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是由于未采取消除事故隱患的不作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具有因關系。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1.本罪與勞動安全事故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傷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雖然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對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有采取消除隱患的措施,但是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屬于行政違法的,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處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2.本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二者的區別在于引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由于不履行職業中的注意義務,造成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合國家規定,從而引發重大事故;后者是由于無法預見或無法抗拒的自然現象,如暴風雨、雷電、地震、泥石流等,使勞動安全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無法滿足保障勞動者人身安全或生產正常進行的需要,從而引發了重大事故。但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復雜的、難以準確認定的情形是,自然現象和行為人不履行保障勞動設施或生產條件安全的義務共同造成了重大勞動事故的發生,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要看行為人的不作為對引發重大事故的影響程度,如果自然現象。

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生產、作業單位的普通從業人員和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同。本罪的行為是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勞動設施或者安全生產中的事故隱患,屬于不作為,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一般是以作為的方式實施的。

2.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從廣義上講以造成重大損失為要件,亦屬于一種責任事故型犯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所不同者,在于它是公務型責任事故。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生產、作業單位的負責安全的主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侵犯的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C3,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生產、作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中,而玩忽職守罪主要發生在公務職責的履行過程中。

3.本罪與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過失的形態不同,本罪是業務過失,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過失。(2)違反的注意義務不同。本罪違反的是職業領域的專門規則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后者違反的是日常生活中一般安全規則所要求的義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涵蓋了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兩者之間是整體法條與部分法條的競合關系,即包容競合,故而當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對行為人直接以本罪論處,過失帶來的重大人員傷亡不再適用過失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另行評價。

【量刑標準】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