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7條的規定,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祖國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圖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六種犯罪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只要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了資助行為,不論被資助人是否已實施危害國家安會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究。本罪資助的范圍是特定的,即刑法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圖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六種犯罪行為,如果資助實施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所犯罪行的共犯論處。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對境內外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則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國家安全。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于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實施了刑法第107條所規定的行為。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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