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立案標準
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應當立案。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整個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刑法把集體生產經營和個體生產經營統稱為“生產經營”。也就是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正常進行,同時也包括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本罪所指的其他個人目的,主要是因與集體生產活動有關的原因而產生的個人目的,例如,由于某種個人恩怨而企圖陷害他人或者企圖毀壞某人或生產單位的聲譽,或者為了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等等。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關于其他方法的具體表現,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破壞電源,制造停電事故,破壞種子、秧苗,毀壞莊稼、果樹,制造設備事故或者質量事故等等。如果破壞了未使用的裝置或保存中的生產工具或設備,不影響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不構成本罪。如湖北武漢“4·20”體育彩票案中,犯罪嫌疑人章某于某日翻窗進入湖北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搖獎廳,竊得8個用于搖獎的彩球,后將造假彩球放回搖獎廳,致使當晚的體彩搖獎無法正常進行,引起彩民極大憤慨,嚴重影響體彩發行聲譽。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的體育彩票發行銷售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經營行為,章某的行為已對彩票發行、銷售、搖獎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因此,一審法院“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章某有期徒刑5年。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行為人的行為足以破壞生產經營的才構成本罪。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界限。二罪的區別在于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同時也侵犯了生產經營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體全是各種各樣公私財物。侵害的對象也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生產經營資料、生產經營工具等物品;而后者侵害的對象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毀壞的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公私財物,則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觀方面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三、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在于是否是破壞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如果是破壞生產經營中的上述工具、設備,,足以破壞生產經營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如果破壞的不是生產經營中的而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工具、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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