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爆炸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霉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并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就構成犯罪。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起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設備,雖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壞的是特定的危險對象,所以應當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設備罪處理。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并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范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塌江、河、湖泊、水庫的堤壩,造成水流失控,泛濫成災,危害公共安全,則應定決水罪。因為刑法已對決水罪作了專門規|定,而且爆炸只是決水的一種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應分別定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而不定爆炸罪一樣。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行為是否足以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應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刑法第114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就具備爆炸罪全部構成要件,即為既遂。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敗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按刑法第115條作為爆炸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罰。至于爆炸罪的未遂,從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實行終了的未遂。因為爆炸行為已經實行終了,在一定條件下就足以危害不長特定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無論是否引起嚴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發生在爆炸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的階段,比如剛著手引爆或者在引爆過程中,被人發現奪下炸藥,使爆炸未能得逞。這種情況屬于未實行終了的爆炸未遂。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員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爆炸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又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刑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種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而爆炸罪,在客觀方不僅限于上述情況,在主觀方面一般由故意構成。
四、本罪與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界限。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后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與與爆炸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但是,由于刑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
量刑標準
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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