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
罰金是什么意思?
又稱“罰金刑”,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強制性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刑產生于刑罰的復仇時代。原始社會末期,血族復仇與血親復仇被同態復仇與贖罪所取代。贖罪便是由犯罪人向受害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免受其他懲罰。隨后贖罪又演變成兩部分,—部分是由犯罪人交給受害人,這便是后來的民事賠償制度,另一部分則由犯罪人交給國家,這便是罰金刑的淵源。在西方國家,罰金曾與賠償制度相混同。在歐洲,通常認為是由古希臘賠償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贖罪制度演變而來。到羅馬法時代,罰金成為一種重要的刑罰制度。但是到了刑罰威嚇時代,罰金刑地位日漸衰落,在刑罰體系中屬于從屬地位。
然而,在刑罰步入科學時代后,罰金刑的地位逐漸上升,成為僅次于自由刑的刑罰。究其原因有三,其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日益突出,需要更有效的方法來彌補,罰金刑是取代自由刑的有效方式之一,越來越被立法者重視。其二,進入20世紀,法入犯罪問題日益突出,許多國家規定了法人犯罪,罰金刑是處罰法人犯罪的惟一方法。其三,經濟犯罪的增加,也是導致罰金刑廣泛適用的重要原因。因而,從立法上而言,擴大罰金刑的適用成為20世紀刑罰制度改革的鮮明標志。如德國刑法原來規定罰金的條文并不多,但在1921年公布的《關于罰金刑適用范圍之之擴大與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及其他法律,將罰金刑的適用明顯擴大。目前,世界各國無—例外地在刑法中規定了罰金刑。
主要因為罰金刑有許多優點:罰金刑可以避免犯罪人在監獄中交叉感染;罰金刑可以免除犯罪人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罰金刑不影響犯罪人的家庭生活;罰金刑具有較大的經濟性;罰金刑是對付法人犯罪和經濟犯罪的有效手段;罰金刑具有可附加刑和可分性;罰金刑錯判容易糾正。
然而,罰金刑同時存在許多的缺點:罰金刑可能造成實際執行上的困難;罰金刑使犯罪人有機可乘,還有可能促成新的犯罪;罰金刑可能株連無辜;罰金刑可能造成刑罰實際執行上的不平等。罰金刑給人以用錢贖罪的不公正印象;罰金刑可能導致超出犯罪事實及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量刑。
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分三種情況:(1)作為主刑;(2)作為附加刑;(3)即作為主刑又作為附加刑。
中國刑法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中國的罰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種,主要適用于經濟犯罪和較輕的犯罪,適用方法以并處為主,數額上主要使用限額罰金制和比例罰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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