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民事判決的實際執行,在判決之前,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生效判決得以執行的一種訴訟制度。通常是在訴訟中使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免受損失和樹立執行判決的保障措施。
財產保全分為兩種:
(1)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院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小時內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執行。
(2)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間內不起訴的,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擔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另外,中國仲裁法也有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