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是什么意思?
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被選為國家各級代表機關代表和其他由選舉產生的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在廣義上屬于選舉權的范疇。在歷史淵源上同選舉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和相似點。公民的被選舉權與選舉權有著密切聯系,但兩者在權能的內容上和權利資格上有所差異。公民被選舉權的權利有兩種,一是有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權利;二是有被選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同選舉權相比有下列幾點差異:(1)年齡要求不同。有的國家憲和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被選舉權的年齡要求高于公民選舉權的年齡要求。有的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公民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以及國家公職人員有不同的年齡要求。(2)居住期限的要求不同。有的國家憲法和法律對公民擔任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國家領導人的居住期限、地點和成為本國公民的時間作了較嚴格的限制。(3)一些特殊要求的不同。這些特殊要求包括公民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國家領導人應具備本國出生公民資格、有讀寫能力等。(4)法律限制條件的嚴格程度不同。有的國家憲法和法律對公民作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的資格作了比選舉權嚴格得多的法律限制。中國注重用憲法和法律來保障公民的被選舉權。1954、1975和197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進一步明確了公民享有被選舉權的條件,在第34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79條又對公民擔任中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齡作出了比一般被選舉權年齡更高的要求。該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