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是什么意思?
訴訟調解是中國處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行政賠償案件的重要方式,其核心是通過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訴訟制度。中國訴訟調解制度經過了從“著重調解”到“自愿合法調解”的轉變過程。例如,1982年中國《民事訴訟法》曾經規定了“著重調解”原則,它強調處理民事案件要以“調解為主”。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愿合法調解”原則,即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這項原則的具體內容是:(1)法院調解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調解是通過當事人共同協商而終結案件的,因此,調解必須以尊重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對于糾紛是否運用調解手段解決,應依當事人自愿;調解協議中的內容,必須得到當事人雙方的自愿認可,任何強制或變相強制,都不符合運用調解手段的宗旨。(2)法院調解必須合法。不能搞無原則的調解。調解與審判—樣,必須重證據,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責任。在民事訴訟實踐中,違法調解事件仍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當事人可以拒絕調解,要求另行審判。(3)法院調解不能“久拖不決”,必須及時解決問題。如果當事人—方在調解中反反復復,或者遲遲不同意另一方的主張,法院就應當擱置調解程序,給予及時判決。此外,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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