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問下事故痕跡鑒定書錯誤怎么辦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鑒定書是否包含痕跡鑒定?的問題,本站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不一定需要做痕跡鑒定。
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車輛類鑒定、道路鑒定、事故成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系;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鑒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鑒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鑒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補充法律分析:
通常情況下,如果對交通責任劃分不服,有以下維權方式:首先可以在責任認定書出具三日內提起復核申請,對復核結果仍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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